企业花费5万元请来专家培训5名员工,要求为公司服务满两年,结果一名员工培训后一周就跳了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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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不能异化为职业“枷锁”

海口网 //www.modest4me.com 时间:2022-09-0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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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花费5万元请来专家培训5名员工,要求为公司服务满两年,结果一名员工培训后一周就跳了槽。企业索赔,仲裁不予支持。日前,辽宁大连一家海产品加工企业收到当地法院判决:员工张昊天接受的是职业技能培训,而不是专业技术培训,驳回企业请求。(9月8日《工人日报》)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如专项培训等,而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基于利益平衡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投入,使劳动者学到了本事;劳动者有义务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让单位得到回报。

对什么样的培训能够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可以约定多久,以及违约金约定多少,法律上都有相关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不合理不合规,致使劳动纠纷发生。这源于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少数企业对于服务期缺乏正确认识,将其异化为控制劳动者的职业“枷锁”。

首先,服务期不能被滥用,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本案中,大连这家海产品加工企业去年年底花费5万元外聘专家,对5名班组长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线上培训。培训的内容为班组长的角色认识、现场管理能力、沟通激励技巧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公司与5人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要求须为公司服务满两年。事实上,专业技术培训主要针对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诸如工作技巧、组织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属于普通的职业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范畴。根据《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见,职业培训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不该也不能将上岗培训、业务培训等普通职业培训混同于专业技术培训,以此限制劳动者离职。

同时,违约金也应合情合理,不能“狮子大开口”。《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留住员工,往往在协议中约定超出培训费用的高额违约金。这种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劳动者有权拒签,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此外,即使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违法在先,劳动者可以立马走人,不用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正如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指出,企业为了限制人才流动而为员工套上“枷锁”,反而可能会因失了公平造成更多员工流失。面对服务期协议屡屡引发劳动争议,有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看待服务期,合法合理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同时,增强劳动者的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服务期协议,实现劳资双方的良性互动。漫画/陈彬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淳艺] [编辑:冯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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