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首次出台的内河保护管理专项地方性法规《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立法形式保护河道,守护生态红线。《规定》明确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的有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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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明年元旦起实施 污染最高罚百万

海口网 //www.modest4me.com 时间:2017-09-28 11:30

《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海口网9月28日消息(记者陈五男 摄影报道)海口首次出台的内河保护管理专项地方性法规《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立法形式保护河道,守护生态红线。《规定》明确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的有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28日上午从《海口市美舍河保护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最新消息。

  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推广美舍河治理成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和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建设,让海口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制定本《规定》。

  以立法护河道 “河长制”守护生态红线

  “省长村长,都是河长”,自海南推行“河长制”以来,目前已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长效机制和责任体系。对于美舍河的保护治理,“河长制”是开展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

  《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并对河长的具体职责予以了细化;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依法界定了市水务、生态环保、市政市容等部门对美舍河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并要求市发改、财政、土地等部门依法履职,协同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

  确定科学、合理的美舍河保护范围是做好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为避免划定的具体范围过小不利于美舍河保护管理,法规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自沙坡水库大坝以下至海甸溪交汇处的美舍河及其两岸绿线以内的区域”。

  以水活促水清 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美舍河

  美舍河保护和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运用新理念、新模式综合施治。因此,《规定》在吸纳美舍河实际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省市相关要求,对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城市规划,并将美舍河保护管理纳入规划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美舍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生态要求,注重保护和恢复周边的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以及历史风貌。

  《规定》创设性提出“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恢复原有水系的连接和自然河岸”,以水活促水清;全面引入生态修复理念,要求在加强美舍河水源地治理的同时,将生态保护措施与河道治理、湿地保护、堤防绿化、水土保持、排污口整治等相结合,实施美舍河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程。

  《规定》还明确要为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动植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恢复自然和谐的生态系统。

  以责任落实事 严格控源截污是关键

  治污要治本,控源截污是美舍河长治久安的关键。针对美舍河的主要污染源,《规定》从基础设施建设抓起,设置了严格的治理措施,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雨污分流。

  《规定》明确,禁止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限期取消;加强对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和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对美舍河沿岸的保洁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地表径流污染。

  为了使美舍河保护管理工作能够具体落实,《规定》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美舍河保护管理,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规定美舍河保护管理监督员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以“罚”治“乱” 污染美舍河水体最高罚百万

  《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美舍河水体污染的有关禁止性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规定》提出,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废弃物等,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规定》明确,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禁止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违反规定的,由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违反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提出,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擅自采摘果实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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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网] [作者:陈五男] [编辑:陈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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