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4]6号);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琼人发〔2025〕71 号)。
二、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为有培训需求、就业意愿、劳动能力,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非财政供养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除外)。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申请条件
培训机构垫资组织补贴对象按要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补贴标准
(一)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
初级(五级):1500元/人
中级(四级):1800元/人
高级(三级):2200元/人
技师(二级):3500元/人
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
(二)培训后取得海南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按15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三)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补贴标准:1000元/人。
五、补贴期限
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向经办部门申报补贴。
六、申请材料
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六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在学员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培训机构盖章,开班申请时已提交的材料不用再次提交)申报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3.考勤记录(可在海南省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4.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
5.符合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下同):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上应标注居住地址为农村等身份证明信息);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上应标注为灵活就业人员)。
七、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审结(不包含公示和拨付)。
八、办理地点
1.线下申请:可向市、区、镇(街)政务服务部门,或申请开班的市、区两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2.线上申请:可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栏输入“职业培训补贴申领”选择办理地区(开班申请经办机构所在区域),根据要求完成申请程序。
九、咨询电话
0898-65230330(市人力资源开发局)
0898-66703009(市小贷中心)
0898-68666725(秀英区就业中心)
0898-66890923(龙华区就业中心)
0898-65875270(琼山区就业中心)
0898-65303335(美兰区就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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