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31日消息(记者陈捷)2022年12月1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文明东路美都建材城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与无牌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2023年1月31日,海口公安交警经过调查后认定,电动自行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故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现场。(海口公安交警供图)
2022年12月1日00时38分,符某彬驾驶海口04546**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文明东路美都建材城前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邢某星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符某彬驾驶海口04546**号二轮电动车,在道路路段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邢某星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道路路段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海口公安交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符某彬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邢某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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