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第二十三条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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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口网 //www.modest4me.com 时间:2022-03-14 22:15

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立法规划计划安排,前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司法部根据新修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

附件: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来源:中国网信网] [作者:] [编辑:施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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