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备受关注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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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房申请条件出炉!面积、售价如何定?如何申请?这里有解答

海口网 //www.modest4me.com 时间:2021-04-06 20:30

记者从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备受关注的《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正式印发。

安居型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安居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申请与审核、配售、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自2021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面积、售价如何定?

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安居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居房的销售均价应当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原则上按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

安居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安居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海口本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引进人才和年满2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安居房配售实行“一个家庭限购一次且限购一套”。

(一)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房。

1.2020年4月28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2020年4月28日后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3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取得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在本市累计缴纳60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二)在本市城镇从业的引进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市购买安居房。

1.已取得本市户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36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未取得本市户籍的各类引进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36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3.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的随迁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符合我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5.经认定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重大招商项目单位,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6.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聘期在3 年以上且已在本市服务1年以上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7.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本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的公务员,以及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本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和省直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含)以上个税或社保,累计实际居住180天(含)以上,且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房。

申请人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 [作者:党朝峰] [编辑:林靖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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